国际科学理事会对“参与科学和受益于科学的权利”的解读为理解科学权利提供了一个清晰的框架,强调了其在研究、政策和全球获取科学知识方面的应用。它明确了确保普遍获取科学、促进全球对话以塑造更具包容性和可持续性的未来方面的义务、机会和责任。
参与科学并从中受益(简称“科学权”)是一项普遍人权,但对这一权利的理解和运用一直存在问题。国家在参与科学并从中受益的权利方面的义务一直被忽视,而全球科学界仍忽视了对科学家的影响——包括这一权利的根本存在。
科学和科学政策界面中的关键要素仍未得到充分理解和开发。这些要素包括:将科学视为人类文化的固有组成部分、教育和获取科学作为人权的重要性、保护知识生产者和知识生产的义务,以及真正实现普遍使用和受益于科学的愿望。
国际科学理事会的解释阐明了“科学权利”的含义,以及它将如何影响科学实践和所产生的知识的使用。
参与科学和受益于科学的权利是一个规范框架,它要求我们思考在参与和使用科学时我们的权利应该是什么。这与 ISC 的 科学的自由与责任原则,这些原则敦促我们反思哪些条件(自由应得到保护,责任应得到履行)能够推动科学进步,促进人类和平与可持续发展。参与科学和从科学中受益的权利与这些原则相一致,因为它为权利和自由设定了理想的愿望,同时也平衡了它们与责任和限制。
这两项原则对于 ISC 的愿景至关重要 科学作为全球公共产品,将科学定位为 有利 该资源应该免费且永久地向任何人开放和使用。
如果不保护自由和负责任的科学实践,不普遍承认参与科学和从科学中受益的权利,科学在社会中的核心作用这一愿景就无法实现。随着全球对科学自由的尊重和对科学责任的遵守不断下降,全球科学界面临着巨大的压力,需要解决我们社会面临的多重、相互交叉和生存威胁。
因此,参与科学和受益于科学的权利必须得到更加一致的认可,被视作一项普遍人权。
国际科学理事会认为,参与科学并享受科学成果是人类的普遍权利,政府有责任创造和维持公民利用这一权利的机会。
这项权利假定人们有基本的科学素养的权利,以及接受科学教育、培训和指导的权利。
ISC 将这种对参与科学和从科学中受益的权利的解释视为一份活文件。在科学自由与责任委员会的领导下,ISC 的成员有机会定期参与,以确保我们的工作保持相关性。
国际科学理事会对参与科学和受益于科学的权利的解读提高了整个科学界、人权界和政策界对这一权利及其义务的重要性的认识。 国际科学理事会的解释旨在鼓励广泛的讨论,并促进参与科学和受益于科学的权利的不断发展,使世界各地的所有人受益。
《科学法》第 27 条简要讨论了参与科学和受益于科学的权利(指与科学有关的所有权利、权益和义务)。 世界人权宣言 (《世界人权宣言》,1948 年),以及《世界人权宣言》第 15 条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ICESCR,1966),但这两份文件都没有对权利的范围、限制和义务提供太多具体说明。然而,这些问题在“一般性意见第25号 关于第 15 条:科学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2020 年)。我们现在需要的是更简洁地阐述参与和受益于科学的权利,以及其对科学开展方式和科学知识使用方式的实际适用性。
这些解释性说明为国际科学委员会对参与和受益于科学的权利的解释的每一部分提供了额外的信息,阐述了将其纳入背后的原因,以及它们对科学实践和科学知识使用的影响。
ISC 解释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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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16 年以来,新西兰政府一直积极支持 CFRS。2019 年,新西兰商业、创新和就业部再次慷慨支持 CFRS,通过位于英国皇家 Te Apārangi 学会的 CFRS 特别顾问 Gustav Kessel 和英国皇家 Te Apārangi 学会专家建议和实践主任 Roger Ridley 博士为 CFRS 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