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将科学发展成为全球公共产品,取决于确保科学过程值得信赖,并且科学实践以自由、负责、公平和包容的方式进行,同时科学家积极参与公共讨论。
与此同时,人工智能和合成生物学等快速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好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人工智能正在重塑知识的生产和传播方式,私营部门在发现和应用科学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自由与责任的原则已融入国际科学理事会章程,在怀疑主义日益加剧、错误信息泛滥、对机构的信任度下降,以及可能限制科学自由和独立探究的政治和经济压力下,这些原则显得愈发紧迫。
在这种不断变化的环境中,一个专注的立场 科学自由与责任委员会 (CFRS) 致力于在科学与人权交叉领域开展工作,以保护和维护这些原则。
国际科学理事会关于科学自由与责任的原则
科学自由与责任原则规定了科学家应当享有的自由,以及所承担的责任。
i. 获得科学教育、培训和指导的自由
第26条 世界人权宣言 规定“每个人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ISC确认,这项权利适用于科学教育、培训和指导。
ii. 参与知识生产的自由
- 这种自由必须以公平获取现有知识、信息、数据和其他必要资源为支持。
- 有效行使这一自由的前提是行动、结社、通讯和言论自由。
- 关于迁徙自由,国际刑事法院确认,合法居住在一国境内的人应有权在该国境内迁徙和离开该国。除此之外,特别是在知识生产目标方面,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国家间迁徙自由的障碍降至最低。
iii. 自由地促进和传播科学,造福人类、其他生命形式、生态系统、地球和更广阔的世界
- 这种自由意味着对公共利益的承诺,这与公共利益不同。公共利益是促进所有人福祉的利益——人类、非人类动物和环境。
- 负责任地行使这一自由旨在促进社会公正和代际公正。
iv. 有责任以公平和包容人类多样性的方式促进科学发展
- 重要的是避免和防止基于民族、种族认同、国籍、公民身份、性别、性别认同、性取向、残疾、年龄、宗教信仰或其他社会群体成员身份的科学歧视。
- 积极促进科学的公平、公正和利益共享也同样重要。
v. 负责确保研究设计符合科学有效性标准并满足既定的道德规范
- 科学必须在所产生的证据质量方面严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且不存在对数据或发现的操纵或伪造。
- 世界生物伦理与人权宣言 关注伦理、科学与自由之间的关系,为既定的伦理规范提供合理参考。
vi. 有责任分享通过理论、观察、实验和分析方法产生的准确科学信息
对科学的信任取决于向同行、政策制定者和民间社会积极传播科学信息和研究成果(包括正面和负面结果)。
七、为科学的有效和道德治理作出贡献的责任
根据情况,科学家(包括研究人员和受训人员)、国家政府、研究机构、资助机构、监管和监督机构、审查委员会、出版商和编辑、标准制定机构和教育工作者应:
- 为有效的治理工具、机构和流程做出贡献。
- 创建一个能够自由且负责任地开展科学研究的环境。
- 引入公平的流程来对可能的非法、不道德或不安全的科学进行保密报告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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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
参与科学和受益于科学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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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
危机时期的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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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
科学作为一项人权:呼吁国际科学理事会成员支持
了解更多 了解更多关于科学作为一项人权的信息:呼吁国际科学理事会成员支持自 2016 年以来,新西兰政府一直积极支持 CFRS。2025 年,新西兰商业、创新和就业部再次慷慨支持 CFRS,通过位于英国皇家 Te Apārangi 学会的 CFRS 特别顾问 Gustav Kessel 和英国皇家 Te Apārangi 学会专家建议和实践主任 Roger Ridley 博士为 CFRS 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