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系列由科学与人权领域专家撰写的评论为国际科学理事会的“参与和受益于科学的权利的解释”——这是推进与科学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的重要里程碑。
国际科学理事会 (ISC) 最近发表的评论呼吁普遍承认参与和享受科学利益的人权,这是及时和根本的。尽管《世界人权宣言》第 27 条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 15 条承认了这一权利,但各国在促进、保护和保障这一权利方面做得很少。
国际科学委员会的解释强调了所有人权的两个特点。首先,它承认这是一项基本权利(具有个人和集体的维度),同时强调所有国家作为责任承担者,都有义务制定必要的法律和政策,以确保人们能够获得和享有这种权利。如果国际法承认参与和受益于科学的权利,各国就必须建立适当的法律手段(行政或司法)来执行这一权利并保护科学界。
其次,国际科学理事会强调了这项权利的两个主要组成部分:参与科学的权利和享受科学成果的权利。参与权与自决/自治权、教育权、言论自由权、集会自由权以及学术自由权等权利相互关联。联合国教育权问题特别报告员最近向人权理事会提交的一份报告重申了这种联系。享受科学成果的权利也与上述权利有关,同时也强调了与平等和不歧视权、获取和使用公共信息的权利以及社会价值观(如发展知识以促进人类进步)的密切相关性。
科学的重要性毋庸置疑,然而,202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席强调了两个令人担忧的趋势:获取科学知识的不平等、对科学的信任日益减弱,以及对科学(和学术)自由以及科学界成员的限制和攻击。
国际科学委员会的解释的采纳为大学、研究中心和公职人员提供了关于科学权利及其要素的清晰路线图。在科学界组织起来促进和保护这一权利的过程中,必须强调国际科学委员会对参与和享受科学利益的权利的解释包括保护土著和传统知识,特别是土著人民,各国必须采取宪法、法律和行政手段来保护参与和享受科学利益的权利,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而不仅仅是学术自由或言论自由等其他权利的附带要素。
萨尔瓦多·埃伦西亚·卡拉斯科,渥太华大学人权研究与教育中心教授、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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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科学理事会(ISC)发布了对“参与科学和受益于科学的权利”,为理解这一基本权利提供了一个清晰的框架。
该解释概述了确保普遍获取科学和科学知识所需的关键义务和责任,同时强调保护科学自由和促进教育。它与国际科学理事会的科学自由和责任原则相一致,强化了科学作为全球公共利益的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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