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系列由科学与人权领域专家撰写的评论为国际科学理事会的“参与和受益于科学的权利的解释”——这是推进与科学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的重要里程碑。
国际科学理事会提出的将科学权理解为参与科学和受益于科学的权利的解释来得正是时候。
今天,人们寄予厚望,希望通过科学的解决方案来应对人类和地球面临的诸多挑战,但对科学的人权层面的关注却仍然太少。
然而,科学不可能产生持久的积极成果,除非在人权框架内进行,而这种框架充分体现了科学权的重要性,并确保人们的参与和获取,在这种背景下,人们认识到科学是文化的一部分。
因此,人人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包括人人参与科学进步和有关其方向的决定的权利。个人和团体利用包括科学资源在内的所有文化资源来发展自己,以自己独特的方式安排这些资源,包括表达自己的愿景、影响自己的生活条件或克服困难。正是通过这些资源,人们才能通过确定他们认为有尊严的生活所必需的要素来追求更美好的未来。
参与科学的权利是一项人权,这意味着所有个人都享有权利,不受歧视,但参与方式各不相同。科学当然是一个应该以专业知识为主导的领域,必须保证专家的参与和发表意见的空间。然而,参与度提高的专家圈子并不像过去那样排他,专家并不是唯一有权参与科学的人。
因此,有必要不断地审查和加深对科学是什么、科学的偏见和盲点的理解,谁来决定科学的方向,哪些科学证据必须为决策提供信息,谁从科学进步中受益,谁受到影响,以及如何降低风险。
这对于边缘化群体,尤其是土著群体至关重要。应充分考虑科学的多样性,承认科学知识是由具有历史和文化背景的社区产生的。这意味着要以多元形式理解科学,从不同的传统和文化背景,使用不同的语言,遵循不同的研究方式,由各种科学或知识社区(从非常本地化的社区到跨文化社区)进行。
强调科学权利包括参与和获取,正如国际科学委员会的解释那样,这与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立场一致。委员会不再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 15 条进行限制性解释,而是侧重于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带来的好处。正如它在 2020 年第 25 号一般性意见中所确认的那样,第 15 条所保护的权利是参与和享受科学进步带来的好处的权利,无论是知识还是应用。
如果人们是可持续发展进程的主要受益者,而且这种发展具有文化敏感性、自主决定性和社区主导性,那么他们就必须被视为科学的完全参与者,而不仅仅是受益者。获取和参与科学是相互依存的维度。
我非常欢迎国际科学委员会的解释,它以简单的方式回顾了这些要素。它揭示了科学权利的内容,可以作为与各国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就他们必须尊重、保护和实现的要素进行对话的有用工具。
国际科学理事会(ISC)发布了对“参与科学和受益于科学的权利”,为理解这一基本权利提供了一个清晰的框架。
该解释概述了确保普遍获取科学和科学知识所需的关键义务和责任,同时强调保护科学自由和促进教育。它与国际科学理事会的科学自由和责任原则相一致,强化了科学作为全球公共利益的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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